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吳語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