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64號
108年度易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盧麒文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麒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麒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被告經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9年2月14日訊問筆錄、109年3月6日、109年4月17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 陳彥銘 耳鼻喉科診所函覆發文、拘票及拘提執行情形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