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建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佳樂忠孝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零ꆼ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ꆼ拾捌萬ꆼ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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