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 陳依霖 法定代理人 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3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