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041號債權人 胡東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萱榛 、 朱程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朱皆興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朱皆興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朱萱榛、朱程治及其法定代理人 許和蘋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朱皆興係於民國98年8月間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是債權人之請求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皆興所得遺產範圍內,應連帶…」,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