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 葉兆銘 相對人謝錦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燕子
法官黃楹榆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月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