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慧 (即 吳志崧 之繼承人)
吳薰(即吳志崧之繼承人) 吳子楷 (即吳志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志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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