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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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羅元駿
昱璇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許慧鈴 律師被告 羅添財
李須美 羅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6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鄉○○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5-217地號│200元│3642│1/1│728,400元│├──┼────────┼──────┼─────┼─────┼───────┤│2│55-218地號│200元│1082│1/1│216,400元│├──┼────────┼──────┼─────┼─────┼───────┤│3│55-221地號│200元│3260│1/1│652,000元│├──┼────────┼──────┼─────┼─────┼───────┤│4│55-232地號│200元│676│1/1│135,200元│├──┼────────┼──────┼─────┼─────┼───────┤│5│55-367地號│200元│2403│1/1│480,600元│├──┼────────┼──────┼─────┼─────┼───────┤│6│319-20地號│350元│1862│1/1│651,700元│├──┴────────┴──────┴─────┴─────┼───────┤│合計│2,86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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