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