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正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廣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即晉坤鐵工廠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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