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4號上訴人 王演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呂木村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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