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39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蔡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47,456元│47,456元│18.25%│自94年12月20│
││││日起至95年1│
││││月23日止│
││├────┼──────┤
│││20%│自95年1月24│
││││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