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77號
原   告  曾月珍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楊慧娘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黃進雄
訴訟代理人  方少琪
       黃慧文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董志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漏列蔡鴻杰律師、吳幸
怡律師,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蔡鴻杰律師、吳幸怡律師於民國106年2月15日即受被告
委任而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1紙可考(見本院卷
一第195頁),本院106年度雄簡字第577號判決原本及正
本卻漏列,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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