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抗告人 徐文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駁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七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徐文忠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被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訊問後諭知新台幣十萬元交保,並未對抗告人限制住居。因抗告人近來欲出境至大陸地區找尋證人 孫文君 及洽商時,卻遭海關限制出境,為此請准解除對抗告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云云。惟查抗告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為上開法院諭知具保,並認抗告人有限制住居必要,而對抗告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已核發副本通知抗告人在案。而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並論處抗告人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刑,抗告人上訴後,復經原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抗告人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全案尚未確定,為促使審判之順利進行及確保將來之執行,認抗告人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