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