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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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鄭暉嚴 相對人東山飲料專賣店法定代理人 黃榮恩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2月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9H57)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5045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7年2月2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5045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7年2月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3萬5045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9H57)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前引法文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