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32號聲請人 許焱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超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許「焱」娥與票號0000000、0000000號本票受款人許「炎」娥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陳超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