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0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
、5、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借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