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代表人Bradfor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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