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劉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溧琪於民國95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15987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釋明文件:約定條款、協議書、債權計算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