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 洪淑惠 被告 洪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從民國96年間起,以急需資金調度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55萬3,450元,並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7張(下稱系爭7紙支票)供作擔保,兩造約定以系爭7紙支票發票日為借款之清償日期。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與拒絕往來為由而退票。經原告履次催討返還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5萬3,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7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7紙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5至8頁)為證,並據證人 陳文炘 到庭具結證稱,其曾在場見聞被告向原告借款2至3次,原告係匯款與被告,以交付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10月7日起(見本院卷第16頁本院送達回證,起訴狀繕本係於105年9月26日寄存送達與被告,經10日,於105年10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系爭7紙支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退票日│││├──┼────┼─────┼───────┼─────┼─────┤│1│洪美玲│第一銀行│97年1月5日│55萬元│ZA0000000││││南門分行├───────┤││││││97年1月7日│││├──┼────┼─────┼───────┼─────┼─────┤│2│洪美玲│華南商業銀│97年3月5日│9萬6,000元│UC0000000││││行雙園分行├───────┤││││││97年3月5日│││├──┼────┼─────┼───────┼─────┼─────┤│3│洪美玲│華南商業銀│97年4月5日│34萬8,450│UC0000000││││行雙園分行├───────┤元││││││97年4月7日│││├──┼────┼─────┼───────┼─────┼─────┤│4│亞士機車│稻江商業銀│97年1月5日│27萬5,000│MW0000000│││精品開發│行古亭分行├───────┤元││││有限公司││97年1月7日│││├──┼────┼─────┼───────┼─────┼─────┤│5│正軒車業│第一銀行│97年2月5日│34萬1,000│XA0000000│││有限公司│樹林分行├───────┤元││││││97年2月5日│││├──┼────┼─────┼───────┼─────┼─────┤│6│正軒車業│第一銀行│97年3月5日│34萬2,000│XA0000000│││有限公司│樹林分行├───────┤元││││││97年3月5日│││├──┼────┼─────┼───────┼─────┼─────┤│7│正軒車業│第一銀行│97年4月5日│60萬1,000│XA0000000│││有限公司│樹林分行├───────┤元││││││97年4月7日│││├──┴────┴─────┴───────┴─────┴─────┤│共計:255萬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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