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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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林思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參萬參仟零玖拾伍元自9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88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