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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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彰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0元,
應徵第二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