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8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顯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OSGROVECOLMJOSEPH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9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0,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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