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郭蓬 成被告 劉松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1年度附民字第18號),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滑翔翼飛行場俱樂部之飛行傘教練,與同為飛行傘教練之原告間,曾因飛行場場地爭議發生糾紛,被告因此對原告心生不滿,而於上開飛行場,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擴音器,以附表所示言語公然侮辱,並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致原告名譽受有貶損。被告上開妨害名譽行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3號、第124號提起公訴。
原告遭被告妨害名譽時,已從事飛行傘教職數年,正值事業發展及社會信用地位鞏固之重要階段,今因被告上開行為,造成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及名譽、社會地位危害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不指定版面處刊登26.5×15.9公分,刊登區域為台北市及新北市,文字大小不限,將本院100年度易字532號刑事判決的主文及事實刊登2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惟伊有十幾年之精神疾病,本件事故實係遭人陷害,且原告請求200萬元之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滑翔翼飛行場於附
表所示時間,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對其公然侮辱及誹謗,並造成原告名譽受有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妨害名譽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532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本院刑事庭100年度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在卷稽,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附表所示言論,在社會一般認知上,均屬積極攻訐或辱罵他人之負面用語,並參諸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滑翔翼飛行場此等足使不特定多數人所共見共聞之處所,高聲發表附表所示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甚明。被告雖抗辯其有十幾年之精神疾病,本件顯係遭人陷害等語,然其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而被告對原告所為附表所示言論,涉及對原告公然侮辱及誹謗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在案,,益徵被告附表所示言論已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是被告公然侮辱及誹謗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並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原告依據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㈢次按名譽被侵害,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揭不法損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致使原告在社會上之地位、評價被貶損,其心理確受有痛苦,審酌原告為高工畢業,現於東吳大學進修部休習法律系學分,目前自營電腦維修,月收入約5至6萬元,另其98年度所得總額1,986元、99年度所得總額2,161元、100年度所得總額3,965元;被告現為崇右技術學院2年級生,目前擔任飛行傘教練,年收入約30萬元,另其98年度所得總額37,920元、99年度所得總額110,179元、100年度所得總額57,138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稽。酌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刑事庭99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9度上易字第360號判決可知,被告並非首次不法損害原告名譽,其加害之方式、地點及原告受損之程度,再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等事項,認原告請求200萬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8萬元,方屬公允,是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㈣另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惟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必須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發表附表所示言論而侵害原告名譽,均僅係於新北巿萬里區北基里滑翔翼飛行場為之,散佈範圍不大,期間亦非長久。另參被告業因附表所示言論,經判處罪刑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復判決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任何人均得上網查閱民、刑事判決書,原告亦得引據此等判決結果澄清自己名譽,應已足以回復其名譽,尚難認須以印發報紙方式廣傳於眾,始能回復。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刑事判決書之主文及事實予以登報,難認有其必要,應予以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未約定履行期,被告於101年3月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0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0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
┌──┬──────┬────────────────┐│編號│日期│言語內容│├──┼──────┼────────────────┤│1│99年7月10日│「現在要起飛的這一個教練,就是在│││中午12點47分│北京莽山摔死學生的 郭蓬成 ,請大請│││許│請大家到 谷歌 去看他,郭蓬成就打的││││出來了」│├──┼──────┼────────────────┤│2│99年7月10日│「兇手教練,記住他的長相阿,記住│││下午2時54分│他的長相阿!兇手教練」│││許││├──┼──────┼────────────────┤│3│99年7月11日│「路過我的場地不給錢我就告他,各│││中午12時41分│位小心喔!他不爽就會告你們喔!劉│││許│ 劉彥 來錄影存證! 王八蛋 !」││││「那個手叉腰的教練喔!他在北京喔││││!帶學生去摔死過人喔!所以你們要││││小心喔!你們到谷歌去查,谷歌郭蓬││││成就可以查的到喔!有寫他喔!帶學││││生去飛行,摔死過人。手叉腰的那個││││」,手叉腰的那個。││││「現在要起飛的那個,就是把學生帶││││去北京摔死的,叫兩拐,大家記得喔││││!大家到谷歌去查郭蓬成。」││││「北京摔死過人的,小姐你要小心喔││││!小心喔!自求多福喔!」││││「太爛了!太爛了,找偽證,王八蛋││││,找偽證害我王八蛋!幹!不要跟我││││講話。」│││││「劉彥阿!準備錄影阿!這帶學生到││││北京摔死人的教練要載人了阿!注意││││阿!大家注意看!這矮矮胖胖的這一││││個就是摔死學生的教練。」││││「劉彥阿!拍攝阿!拍攝兩拐要侵佔││││地盤,摔死學生的教練要起飛了,注││││意看喔!肥肥矮矮的那一個。」││││「現在要起飛的那一個,就是把學生││││在北京摔死那一個叫兩拐,大家記得││││喔!你們可到那個、谷歌、谷歌打郭││││蓬成就可以看到。」│├──┼──────┼────────────────┤│4│99年7月24日│「來這個地方搶人家的學生,還要告│││中午12時許│人,告人要人家賠償60萬,這是個怎││││樣的世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