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95年度催字第16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登閔┌────────────────────────────────────────────────────┐│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蘇澳地區農會新馬辦│95年9月5日│100,000元│FA0000000│││││事處│││││└─┴─────────┴─────────┴─────────┴────────┴────────┴──┘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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