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含97年所有明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債務人自98年起迄今之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包含工作時數、每月工作天數、工作地點或雇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證明債務人之收入數額。
3.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6,5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提出單據證明具體支出之數額,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替之。
4.債務人自陳因患膽結石需支付龐大醫療費用,提出診斷證明,並釋明債務人之復原情況如何?
5.釋明債務人之配偶 楊淑惠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⑴提出楊淑惠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⑵提出楊淑惠自97年起迄今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釋明其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
⑶楊淑惠所有郵局、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含97年所有明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6.據債務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對陽信商業銀行負有保證債務,係為債務人擔任配偶楊淑惠之房屋貸款保證人,提出其與陽信銀行所簽訂之保證契約影本、所擔保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 陳明 目前未獲清償之債務數額。
7.提出債務人名下土地之登記謄本。
8.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9.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下載司法院版本債務人清冊,註明無債務人。
10.釋明債務人目前每月醫療費支出。
11.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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