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 江宗榮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江宗榮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
、獎金、紅利)?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
⒉承上,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
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⒊提出債務人自96年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⒋提出債務人汽車行照影本。
⒌ 陳明 債務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政府輔助金?
如是,係自何時開始領取?每月領取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請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陳明所承租房屋之坪數、居住人數(包括居住人之姓名及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⒎提出債務人最近3個月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費用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說明債務人之配偶 李麗嬌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與
債務人如何分攤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並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且不得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
⒐提出債務人之子女江○○、江○○、江○○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查債務人原所有坐落於臺北縣○○市○○街○○○號7樓房屋及
其基地,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7654號拍定,其分配後剩餘金額新臺幣495,929元已於97年12月間發還債務人,請說明債務人如何使用上開資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