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余惠珍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温嘉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 陳添益 就屏東縣○○○○○○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8,003元後,應核發系爭土地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予原告,其聲明第1、2項之經濟目的同一,均係為確保原告得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定之,又系爭土地之標售金額為1,330,0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0,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原告已繳納4,000元,尚應補繳10,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