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吳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佳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