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施凱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姮樂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最新之屏東縣○○○○○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7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上開建物之最近一期房屋稅籍資料(含課稅現值)。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