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文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於112年11月13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不併算附帶請求之孳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88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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