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晏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晏綸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將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之記載更正為「109/08/19」。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