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務人 鄧佩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