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