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再祥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再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吳再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執行竟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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