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 林張銀花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5,83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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