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1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0號五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四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2日至134年12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二百萬元;⑵七十萬元,借款期間皆自94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並約定借款利率⑴由借款人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75計息,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⑵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75按日計付,並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均自借用後以每月為一期,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12月9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⑴96年8月12日;⑵96年8月1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⑴二百萬元;⑵七十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產品申請書暨特別約定條款同意書、定儲利率指數說明、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截息日起息日之計算說明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2月18日對相對人寄存送達,並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6年度拍字第61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段││九九0─一一│建│││一二四│1/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022│新竹市○○○○段99│鋼筋混凝│五層80│││││80.12│陽台│12.58│平方公│全部│││││大路359│0-11地號│土造5層│.12││││││││尺││││││巷10號5││樓房│││││││││││││││樓││││││││││││││├──┴──┴────┴────┴────┴───┴───┴───┴───┴───┴───┴────┴───┴───┴───┴───┤│共同使用部分:2028建號:面積7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