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修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2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十二行至第十三行所載之「於同年」應更正為「於97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2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