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 蔡郭碧玉 代理人 陳郁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5-NE0000000至85-NE0000000│255│0000000│├──┼───────────────┼──────────────┼───┼────┤│0002│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48│480000│├──┼───────────────┼──────────────┼───┼────┤│0003│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6│6000│├──┼───────────────┼──────────────┼───┼────┤│0004│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