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建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2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建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經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該等物品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出所,由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10毒偵420卷第4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14頁)各1份在卷可查。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押時間經警查獲時,併分別扣得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4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同醫院110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下稱民雄分局)109年8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110年3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民雄分局110年5月4日嘉民警偵字第1100013466號函、民雄分局109年8月4日嘉民警偵字第1090022083號函(稿)各1份;扣案物照片7張(見110聲沒138卷第3-6頁,嘉民警偵字第1090022057號卷第6-8、10、11頁,嘉民警偵字第1100009211號卷第9-11、13、
17、18頁,本院卷第19、23頁)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確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因各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各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一:扣押時間:109年8月4日8時30分許扣押地點:嘉義縣○○鎮○○街00號5樓編號扣案物數量內含成分1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255公克,驗後淨重0.24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咖啡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116公克,驗後淨重0.1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扣押時間:110年3月23日16時50分許扣押地點:嘉義縣○○鎮○○街00號4樓編號扣案物數量內含成分1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571公克,驗後淨重0.55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220公克,驗後淨重0.20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299公克,驗後淨重0.2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