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9日│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5日││││││(聲請書誤為││││││98年)│├────┼──────┼──────┼──────┼──────┤│偵查機關│台北地檢97年│台北地檢98年│台北地檢98年│台北地檢98年││年度及案│度毒偵緝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號│406號│201號│201號│201號│├────┼──────┼──────┼──────┼──────┤│最後事實│台灣高等法院│本院98年度訴│本院98年度訴│本院98年度訴││審法院、│98年度上訴字│字第822號,│字第822號,│字第822號,││案號及判│第1408號,98│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決日期│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98年│同上│同上│同上│││度台上字第││││││3368號││││├────┼──────┼──────┼──────┼──────┤│判決確定│98年6月18日│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