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8號

原告 鄭怡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