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2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宛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2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宛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