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晉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晉榮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晉榮前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6年3月7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5月26日裁定自106年6月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犯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及宣告強工作後,甫於105年4月11日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即106年
2月8日下午5時5分,再為本案之加重竊盜之犯行,其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竊得之現金及物品價值甚高,本院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虞。且被告為警方及被害人查獲時,有逃離現場之情形;另依被告曾另案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雖被告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但因目前尚未確定,被告及檢察官仍可上訴,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利,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8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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