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 何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位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