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朱偉中 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吳兆民
薛仲傑 輔助參加人臺南市仁德區公所代表人 郭鴻儀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認定臺南市○○區○○○街○○巷之水泥鋪面及磚造地上物路障為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等之行政訴訟,因兩造就上開巷道是否為現有巷道,有所爭議,而有關臺南市仁德區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業務,現係由臺南市仁德區公所辦理,有臺南市政府民國101年9月24日府都規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本院卷第163頁)附卷可稽,本院認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