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瑋佑 (即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法務部於民國80年2月19日以法
(八十)律字第0257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11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4冊第3頁第1577號)。該財團法人經106年度第12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如附件所示關於董事資格之規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106年3月12日召開第12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法務部106年6月28日法律決字第10603509000號、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條次│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由原捐助人選任之。第二│人選任之。第二屆以後之董│││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事,由前一屆董事就曾在大學│││董事就曾在大學法律系所│法律系所講授民事訴訟法者或│││教授民事訴訟法並參與本│從事民事審判業務逾五年之法│││會論文發表會研究者選聘│官,並參與本會論文發表會研│││之。董事為無給職。│究者選聘之。董事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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