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捷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捷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捷楓(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所犯,屬犯罪類型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計7罪(惟編號1至4、編號5至7各屬不同集團,且編號5至7部分係編號1至4部分為警查獲後再度犯案),並考量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
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劉捷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08.11108.08月間108.08.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2506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2506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25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判決日期109.10.28109.10.28109.10.2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01109.12.01109.1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1至4定執行刑1年4月2.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462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08.10108.10.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250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149號、第32195號、109年度偵字第303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判決日期109.10.28109.11.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01110.03.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1至4定執行刑1年4月2.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462號1.編號5至7定執行刑2年2月2.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5531號編號67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10.29108.10.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149號、第32195號、109年度偵字第3038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149號、第32195號、109年度偵字第303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判決日期109.11.17109.11.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04110.03.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5至7定執行刑2年2月2.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5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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