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訴人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嘉玫 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4,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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